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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策一.一般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老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高校在校学生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在每年年底前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符合参保条件未按规定及时参保的,首次参保时按新增城镇居民对待,自缴费之日起90日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参保后中断缴费的续保时需补缴中断期间拖欠的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之日起30日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连续缴费参保人员,每满一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对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

三、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90日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调整为按自然年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提高到20万元,合计30万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符合支付范围的,三级、二级、一级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和85%。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提高到20万元。

(四)未享受生育保险补助且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男女双方均参保城镇医疗保险的生育费用,符合支付规定顺产补助由500元提高到800元,剖宫产补助由900元提高到1500元,单方参保的,补助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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